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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凌源市信用修复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8  |  来源:  |  专栏:本地政策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

 

凌信办〔2020〕64

 

关于印发《凌源市信用修复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我市信用修复工作,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凌源市信用修复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凌源市信用办

2020年94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4日印发

                                                                                  共印30

 

 

凌源市信用修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凌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凌政发〔2020〕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信用办”)统筹指导全市信用修复工作,协调解决和监督信用修复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信用办负责信用修复具体实施工作,并依据流程对国家、省、市信用平台的失信信息进行修复处理。

第三条 失信主体涉及以下严重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在同一失信认定单位内的同一类失信行为,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四条 一般失信主体(受到较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信用修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和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公示期满6个月;

(二)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有效整改,以失信认定单位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书为证明(见附件3) ;

(三)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6个月内未在同一失信认定单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四)信用修复申请人须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 2)。

第五条 严重失信主体(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信用修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和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公示期满1年;

(二)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有效整改,消除了社会影响,以失信认定单位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3)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

(四)按时接受失信认定单位诚信约谈;

(五)信用修复申请人须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 2);

(六)信用修复申请人须提交依法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

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信用修复承诺纳入信用记录,作为失信认定单位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涉及一般失信主体申请修复流程

(一)失信主体按照《“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

(二)失信主体须向失信认定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1),须加盖公章;

2.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2),须加盖公章;

3.失信主体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失信认定单位收到失信主体修复申请(见附件1)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修复决定(见附件3),情况复杂需延期的,经失信认定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

(四)失信主体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3),交至信用办,经信用办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并在平台中删除失信信息。

第七条  涉及严重失信主体申请修复流程

(一)失信主体按照《“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

(二)失信主体须向失信认定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1),须加盖公章;

2.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2),须加盖公章;

3.失信主体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由凌源市信用办牵头组织,或与失信认定单位、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等联合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失信主体可通过实地学习参加相关活动,累计学习时长达到规定要求;

5.失信主体的信用报告,可通过依法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三)失信认定单位收到失信主体修复申请(见附件1)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修复决定(见附件3),情况复杂需延期的,经失信认定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

(四)失信主体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3)及依法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出具的信用报告交至信用办,经信用办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并在平台中删除失信信息。

第八条 失信认定单位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

凌源市信用办明确专人做好信用修复记录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docx

          2.信用修复承诺书.docx

                   3.信用修复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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