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发〔2021〕7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关于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
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凌源市信用办
2021年4月22日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4份
凌源市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
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加快推进我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
(二)建设目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
二、加强联合惩戒
(一)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二)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慈善奖在推荐、评审阶段,应征求当地人民法院审查意见。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三)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五)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六)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开
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二)信用信息共享
各级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构建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大推进力度
(一)落实工作责任
要加快惩戒软件开发使用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二)注重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平台,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多种形式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户外广场、社区等平台或场所,全面展示各联合惩戒单位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方面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
(三)严格督导检查
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级本部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将进展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督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