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发〔2021〕2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关于加强
个人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凌源市关于加强个人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doc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凌源市信用办
2021年1月25日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印发
共印4份
凌源市关于加强个人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精神,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传统美德,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以人为本、教育为先,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二)开展主题活动。结合春节、劳动节、儿童节、国庆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网络诚信宣传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深入开展诚信专题宣传活动,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丰富诚信活动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针对诚信缺失、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重点领域和人群,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
(三)开展诚信教育。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相关课程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归集学生在校期间的公共信用信息,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进行教育和惩戒,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
(四)抓好重点教育。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用模范行为带动诚信风尚的形成。要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引导医务人员崇尚服务理念,大力弘扬医者仁心、救死扶伤的医德。在律师、税务师、会计人员、社会工作者等职业人群资格准入、专业评价、年审考核、职称评定中,强化诚信教育内容,培养职业操守,建立诚信档案,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五)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引导人们见贤思齐。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建立诚信典型的选树和推介制度,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定期向社会发布诚信典型。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信用信息,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三、完善个人信息共享使用、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个人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安全保障等制度,健全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单位、征信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
(二)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使用和隐私保护行为。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四、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围绕能够优先办理、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免交押金等领域,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在评先选优、政策扶持、岗位聘用、就业创业、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充分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使诚实守信者享有优待政策,形成好人好报、善有善报的正向机制。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有关部门要汇总形成本领域惩戒措施清单,作为有关方面实施联动惩戒的依据。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骗取财政资金、行贿受贿、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金融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骗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严格落实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依托信用“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利用广播电视、凌源融媒、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披露个人严重失信信息。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推送至上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前,我市正处于大力推进诚信建设的有利时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细化分工,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切实有效开展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导检查,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健全信用制度体系。依据国家信用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维护好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查询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市信用办和有关部门要在已有的基础上,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全面协调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