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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金融信贷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1  |  来源:  |  专栏:本地政策
 


关于在金融信贷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朝阳公积金管理中心凌源办事处: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全面降低金融风险,助力凌源企业发展,根据《凌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和《中共凌源市委 凌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在金融信贷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当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范畴

(一)各金融机构在办理涉企贷款时,在贷款审批之前,应当查询使用贷款企业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二)各金融机构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按揭贷款协议之前,应当查询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三)各金融机构在办理各类涉及政府贴息类贷款时,在贷款审批之前,应当查询使用贷款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二、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程序和方法

(一)金融机构查询使用贷款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当通过登录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查询的方式进行。

(二)各金融机构在查询贷款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前,应当要求企业提交信用报告查询申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查询委托授权书、信用承诺书,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与反馈

(一)贷款主体被列为各类“守信红名单企业”或信用报告等级评价为“A级-AAA级”的,各金融机构应当对其采取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授信额度、加快办理速度等激励措施。

(二)贷款主体有轻微失信记录或者信用报告等级评价为“B级-BBB级”的,各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贷款行为采取审慎态度,适当采取提高贷款利率、降低授信额度、提高担保或抵押物价值等措施。

(三)贷款主体被列入各类“违法失信黑名单”或信用报告等级评价为“C级-CCC级”的,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向其提供贷款或与其签订按揭贷款协议。

(四)贷款主体违反信用承诺和贷款合同,逾期不偿还贷款的,各金融机构应当将贷款主体的失信记录上传到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便于有关部门单位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查询流程。各金融机构在查询贷款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进一步严格规范查询流程,设立专门查询窗口,由专人负责查询工作,对不符合查询条件、资料未提供完备的企业或个人坚决不予提供查询服务。

(二)严格审批流程。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严格和规范贷款审批环节,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贷款主体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三)尽到提醒义务。各金融机构在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无法查询到贷款主体的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时,应提醒贷款主体登录“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申请并委托中介机构做出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四)严格保护客户信用信息。各金融机构应对贷款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查询内容负责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其他业务活动。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查询和审批权限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纪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内容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凌源市信用办

凌源市金融发展局

人民银行凌源支行

2020年4月27

 


|20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