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2020〕21号
关于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创新社会管理和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全力推进“诚信凌源”建设,根据《凌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和《中共凌源市委凌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经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凌源域内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当出具信用承诺书的事项
在凌源域内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办理所有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二、信用承诺书应该包含的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管和事务管理,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不违约毁约,守合同、重信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和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通过信用平台和网站向社会公示信息;
(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结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信用承诺书的提供程序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在“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下载《信用承诺书》(电子版),结合本单位和该事项实际,制定信用承诺书标准模板,在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时提供给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相对人应当按要求签署《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单位保存。接受信用承诺单位应及时将加盖公章的《信用承诺书》电子版(PDF格式或扫描件)上传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由市发改局在“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四、信用承诺的应用
(一)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各类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将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政策支持、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重要参考。
(三)将违反信用承诺的信用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凌源市信用办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