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2020〕17号
关于全面推行信用核查制度的通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创新社会管理和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全力推进“诚信凌源”建设,根据《凌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和《中共凌源市委 凌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经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凌源域内全面推行信用核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用核查的适用范围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办理所有行政管理服务事项过程中,都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核查。
二、信用核查的查询方式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办理行政管理服务事项过程中,应当登录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主要核查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信息、守信信息和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三、信用核查结果运用
(一)在信用核查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被列入“守信红名单”或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级”以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落实国家各部委发布的《联合奖励备忘录》、地方各级政府或部门出台的各类信用奖励法规或文件中列明的各项激励政策,并将行政相对人准备办理的行政事项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实行容缺受理。
(二)在信用核查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轻微失信记录或者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BBB级”的,要对行政相对人所办理的行政事项持审慎态度,应当加大前期资格审查和事后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并提醒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提升或信用修复。
(三)在信用核查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信用等级评价为“CCC”级以下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落实国家各部委发布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地方各级政府或部门出台的各类信用惩戒法规或文件中列明的各项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惩戒,并提醒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修复。
凌源市信用办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