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本地政策
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 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8  |  来源:  |  专栏:本地政策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

 

凌信办〔2020〕23

 

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

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办理所有行政管理服务事项时,都要要求行政相对人出具信用承诺,提倡市场主体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各类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将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政策支持、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重要参考;将违反信用承诺的信用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二)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宣传。利用中小学、医院、商超、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依托信用示范城市和文明城市创建、入职在职升职培训等活动,通过发放、张贴宣传资料、集中学习、在线教学、多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公务员、青少年、律师、教师、医师、导游、金融从业人员、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从业者的诚信教育宣传,提高市场主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大厅,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和信用知识教育。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不得作为市场准入必要条件。

(三)在重点领域积极推行信用报告制度。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劳动保障、税收管理、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中介服务、金融信贷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率先推行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制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一)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违约失诺的市场主体,视情节实施联合惩戒,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共享交换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到可查可核可溯。

(二)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信用等级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风险监测预警,实施差异化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一)做好失信联合奖惩对象认定工作。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奖惩对象认定机制,完善失信联合奖惩对象认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二)加快推进联合奖惩落地。梳理制定联合奖惩对象、类别、措施、事项清单,动态更新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三)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四)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归集至市内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五)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

(六)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凌源市信用办   

                              2020年5月14日


|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