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2020〕27号
关于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信用联合奖惩对信用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凌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凌政发〔2020〕5号)、《中共凌源市委 凌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凌委发〔2020〕10号)及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备忘录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知如下:
一、明确联合奖惩对象范围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对象。
(二)《凌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凌政发〔2020〕5号)、《中共凌源市委 凌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凌委发〔2020〕10号)文件规定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对象。
(三)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依法依规提出的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需要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对象。
二、联合奖惩信息征集时间和范围
(一)联合奖惩信息指2015年以来发生的、目前尚在有效期内的联合奖惩信息;2015年以前产生的联合奖惩信息或2015年以后发生但已纠正错误的不再列为联合惩戒信息。
(二)纳入联合惩戒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包括全部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信息。
(三)联合激励对象存在失信信息的,不再将原联合激励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四)已经产生的符合录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求的联合奖惩信息,各单位应在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送;新产生的联合奖惩信息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报送。
三、建立联合奖惩发起机制
(一)确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部门为联合奖惩机制发起部门,发起部门应向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报送联合奖惩信息,信息录入完成即为联合奖惩的成功发起。
(二)暂无主管部门的需要联合奖惩的信息,企业、个人可直接向市信用办提供书面依据后由市信用办录入联合奖惩信息;市信用办作为该联合奖惩事项的发起单位。
(三)联合奖惩信息由各单位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用户端报送;尚无用户端的有关组织、媒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可向市信用办申请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用户端或提供书面依据由市信用办认定后录入信息。
(四)联合奖惩信息按照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设定内容报送。
四、建立联合奖惩响应机制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承担联合奖惩职能的单位为信用联合奖惩的响应单位,应及时查询、应用联合奖惩信息。
(二)联合奖惩信息响应方式。全市联合奖惩信息在“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公示并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共享,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信用核查制度,对所有联合奖惩信息通过实际应用予以落实,形成动态、及时、常态化的响应机制。
(三)支持各单位通过本部门、本行业信息系统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动对接提取联合奖惩信息;支持将联合奖惩信息嵌入各部门、各行业的业务流程,实现高效、自动的联合奖惩响应模式。
(四)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响应联合奖惩信息。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查询使用联合惩戒信息。
(五)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负责与国省市平台交换共享联合惩戒信息,外地企业和自然人联合奖惩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五、建立部门或行业联合奖惩机制
(一)建立部门联合奖惩制度。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本行业的联合奖惩制度,明确联合奖惩对象的确定和发起方式;建立联合奖惩信息事先告知等缓冲机制,制定落实全市联合奖惩机制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工作机制,明确内部联合奖惩工作责任。
(二)强化实际应用。各单位要牵头负责所承担的本行业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备忘录的组织实施;通过信用核查及时发现、及时响应联合奖惩信息;强化联合奖惩信息在评先评优、政策扶持、资质认定、干部选拔任命等方面的应用。
六、建立联合奖惩信息动态管理机制
(一)对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企业和自然人,不再列入联合惩戒的对象,由联合惩戒发起单位及时移出联合惩戒名单;该联合惩戒信息在信用评价结果中不予扣分。
(二)对已列入联合激励名单的企业和自然人,新发生失信行为或行业信用等级降低的,由联合激励发起单位及时移出联合激励名单;该联合激励信息在信用评价结果中不予加分。
七、建立联合奖惩投诉和异议处理机制
(一)各部门、有关组织、企业和自然人等对应列入而未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信息,可凭相关依据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市信用办投诉、举报,市信用办负责转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或直接组织认定。
(二)各部门、有关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对已列入联合激励名单但是有较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可凭相关依据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市信用办投诉、举报,市信用办转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或直接组织认定。
(三)市信用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建立投诉、举报等级制度;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应在结果出来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
(四)联合奖惩当事人对联合奖惩信息有异议的,按照《凌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八、建立联合奖惩责任追究机制
(一)各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分管领导、联络员、信息员是落实市级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的责任人,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二)对7月底前未按期完成联合奖惩信息征集任务又不能提出正当理由的,市信用办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经过催促和通报批评后,仍不能按规定及时发起联合惩戒机制,提供联合奖惩信息的,市信用办以相关责任人存在懒政怠政行为向所在单位提出责令改正要求;提出责令改正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改正错误措施或无明显工作成效的,市信用办提请市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四)对未及时发起、响应联合奖惩机制,或未及时移出联合奖惩信息,造成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措施未落实,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未建立行业联合奖惩制度或组织不力,造成联合奖惩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九、建立联合奖惩案例反馈机制
各有关单位应将发起和响应联合奖惩工作情况,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规定格式反馈给市信用办,并形成联合奖惩案例。
凌源市信用办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