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规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 施 意 见
为建设“信用凌源”,创建“守信者处处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凌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凌源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
(一)健全工作机制。调整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和市长任双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各成员单位也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承担科室和具体责任人。领导小组实行月调度制度,并且每两个月向市政府常务会汇报一次,每半年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二)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一是要配合省发改委结合各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二是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红黑名单认定标准、信用核查程序、信用修复程序等有关制度。
(三)全面完成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接入。各有关部门要在4月底前,全面完成政务外网连通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用户登记、注册工作。
(四)做好信用信息报送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在2020年3月底之前,将目前做出仍在有效期内的各类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分类监管、检查抽查、红黑名单、审判执行等信用信息全面完整汇集至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法人(组织)和重点人群信用记录全覆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零遗漏。实行信用信息即时向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传送制度,今后各相关部门单位新做出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分类监管、检查抽查、红黑名单、审判执行等信息,须在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传送完毕。
二、全面推行信用核查制度
为创新社会管理和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办理所有行政管理服务事项过程中全面推行信用核查制度。
(一)信用核查范围: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办理所有行政管理服务事项过程中,都必须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核查。
(二)信用核查方式:必须登录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
(三)信用核查内容:在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中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主要核查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信息、守信信息和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四)信用核查结果运用:
1、在信用核查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被列入“守信红名单”或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级”以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落实国家各部委发布的《联合奖励备忘录》、地方各级政府或部门出台的各类信用奖励法规或文件中列明的各项激励政策,并将行政相对人准备办理的行政事项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实行容缺受理。
2、在信用核查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轻微失信记录或者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BBB级”的,要对行政相对人所办理的行政事项持审慎态度,应当加大前期资格审查和事后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并提醒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提升或信用修复。
3、在信用核查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信用等级评价为“CCC”级以下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落实国家各部委发布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地方各级政府或部门出台的各类信用惩戒法规或文件中列明的各项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惩戒,并提醒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修复。
三、在重点领域逐步推行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制度
(一)率先推行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的领域: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劳动保障、税收管理、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中介服务、金融信贷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率先推行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制度。今后是否扩大应用领域,由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二)应当核查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的重点环节:在行政审批(不包括企业初次设立和注销、吊销)、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使用、国有土地和矿权出让、金融贷款发放等重大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办理行政管理服务事项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为企业的(本文件所称企业,暂不包含个体工商户),应当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激励或惩戒。
在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或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进行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制定招标或者采购文件时,必须设置信用准入和激励政策,准入条件不得低于“BBB”级,激励分值不得低于总评分分值的8%。
(三)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对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的核查,各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登录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查询的方式进行。
(四)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的提交方式:各市场主体必须委托依法在省发改委备案,并经凌源市发改局公示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评价报告并上传至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经凌源市发改局审核通过后,方为履行了提供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责任。
(五)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的运用规范: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可在凌源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无限次查询使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文件精神,推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在重点领域和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
四、探索推进信用报告在政府重大决策中的运用
信用报告是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法人申请从事或参与重大经济社会活动时,由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关于其承担特定项目建设或从事特定经济社会活动的信用能力和风险的调查分析报告,作为政府重大管理决策和配置使用公共资源的重要参考。
(一)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相关社会法人的基本情况、三年内承担同类项目或从事同类经济社会活动的总体信用状况,并对其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人力资源、资金实力等及其运用方面的信用能力进行分析说明,明确给出社会法人实施该项目或从事该项经济社会活动具备信用能力、信用能力一般、不具备信用能力的决策建议和风险提示。
(二)信用报告的运用范围。信用报告仅限于相关社会法人申请实施特定项目或从事特定经济社会活动时一次性使用。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率先在重大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决策、社会融资支持、招商引资以及其他配置使用公共资源等重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中推广使用信用报告,防范决策风险。
(三)信用报告的应用程序。政府及政府部门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决策相对人展开信用调查,决策相对人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撰写信用报告,提供给政府及政府部门作为决策参考。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信用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
(一)须出具信用承诺书的对象范围:
1、在凌源域内申请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2、在凌源域内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3、在凌源域内办理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二)信用承诺内容:
1、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管和事务管理,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承诺本单位(个人)不违约毁约,守合同、重信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5、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和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通过信用平台和网站向社会公示信息;
6、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结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信用承诺程序:
1、信用承诺对象可在“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下载《信用承诺书》(电子版)。
2、《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单位保存。接受信用承诺单位应及时将加盖公章的《信用承诺书》电子版(PDF格式或扫描件)上传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由发改局在“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四)信用承诺的应用:
1、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各类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2、将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政策支持、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重要参考。
3、将违反信用承诺的信用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六、加强对守信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激励
按照《凌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诚信典型选树推介,严格规范开展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企业、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等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各类诚信典型和榜样;同时,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专业网站公示宣传,并录入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联合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
(一)落实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可对诚信典型、信用等级评价在A级以上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和证明材料,压缩时限。积极探索“容缺受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主体,在其书面承诺限期补齐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办事部门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给予公共服务倾斜。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等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中,向诚信主体倾斜。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扶贫脱贫等公共服务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优先支持或结合实际实行费用优惠。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经济活动中,依法依约对高等级信用企业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使资源配置向信用良好的企业倾斜。
(三)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各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根据市场主体在本领域内的信用状况,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主体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进行标注,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检查抽查的比例频次。
(四)帮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主体给予贷款利率、财产保费优惠或提供便利化服务,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七、落实违法失信“黑名单”惩戒制度
(一)违法失信“黑名单”列入范围
按照中、省各级联合惩戒备忘录要求,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有如下情节之一的,应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
3.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
5.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从重处罚的;
6.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7.在申请政府资金、参与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中弄虚作假,给国家、社会或利益相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8.在公职人员招录(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明、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行为,并经相关机关处罚或认定的;
9.在申请政府补助、社会救济、购买保障房等经济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
10.非法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给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11.组织、参与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12.组织和参与传销活动被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查处累计三次以上的;
13.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受到较重行政处罚或刑罚的;
14.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二)违法失信“黑名单”惩戒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依托中、省各级失信惩戒备忘录等文件,落实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及时曝光,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可视情节采取如下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1.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2.暂缓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审核手续,或者取消有关申请资格,限制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企业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境;
3.限制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4.不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取消财政补贴资格,限制进口关税配额、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5.不得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严格限制新增项目、用地和矿业权审批;
7.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和惩戒措施。
八、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单位使用信用记录、信用评级报告方面的具体措施,并于2020年4月初前抄送市发改局。
(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要按照规范标准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信用报告服务。承担我市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信用报告服务的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在辽宁省发改委备案,并在凌源市发改局领取领取信用报告上传端口后,方能在凌源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要及时将信用报告上传到凌源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三)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加快推进企业信用记录、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同时,积极启动其他社会法人和公民个人信用记录的应用服务工作。已经开展信用核查的单位,应将应用典型案例于每月底前报送市发改局。
(四)各有关单位要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共同做好宣传引导和组织推进工作。市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相关单位落实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推进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九、附则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国家和省市政策变更等实际情况,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