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发〔2022〕1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凌源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印发
共印10份
凌源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逐步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分析和综合计分,对市场主体进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参考使用,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能。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三条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有关部门和信用服务机构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根据统一的指标体系,对市场主体作出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坚持动态评价原则,由市发改局负责,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实现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动态全覆盖。
第五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分析后自动赋分。根据不同的得分区间,将市场主体统一划分为三等六级:A+、A、A-、B、C、D六个信用等级。
A+级,一般指有很多良好信息,无失信信息;
A级,一般指有较多良好信息,无失信信息;
A-级,一般指有部分良好信息,无失信信息;
B级,一般指无失信信息或有轻微失信信息但良好信息分值大于等于失信信息分值;
C级,一般指有较多失信信息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D级,一般指被列入各类失信黑名单;
第六条 由市发改局负责,通过“信用凌源”微信小程序公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市场主体将信用等级公示二维码张贴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其它市场主体和消费者通过扫描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二维码或直接查询即可查询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由市发改局负责,将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平台可查询市场主体综合信用等级。
市场主体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公示,公众通过网站可查询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第七条 由各乡镇街负责,协调本区域内的村和社区督促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张贴信用等级公示二维码。
第八条 由市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二维码公示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推行入场检查先扫码制度,共同督促市场主体依法公示信用等级二维码。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九条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系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参考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和行业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以上的市场主体,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应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五)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六)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的市场主体,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正常监管,不得适用信用激励措施,也不得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的市场主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列为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审慎监管。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市场主体,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相关便利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和授信中,给予限制;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限制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全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 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市场主体认为信用评价结果有误的,可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提交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经核实,确实有误的,由市信用办负责更正。
第十六条 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在满足最低公示期后,依法依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确保失信信息动态更新,准确反应市场主体实际信用状况,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级分类监管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凌源市市场主体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凌源市行政区域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资格的企业、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二、级别划分
凌源市市场主体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千分制计算,初始信用分为500分,等级分为:A+、A、A-、B、C、D三等六级。以下为分值区间:
一是信用极好:“A+”级在【850到1000】分之间,一般指有很多良好信息;
二是信用优秀:“A”级在【700到850】分之间,一般指有较多良好信息;
三是信用良好:“A-”级在【600到700】分之间,一般指无失信信息,有良好信息;
四是信用一般:“B”级在【500到600】分之间,一般指无失信信息,有少量良好信息或有轻微失信信息但良好信息分值大于等于失信信息分值;
五是信用较差:“C”级在【300到500】分之间,一般指有较多失信信息;
六是信用极差:“D”级在【0到300】分之间,一般指有大量失信信息或黑名单信息。
三、评价指标及标准
凌源市市场主体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主体基本信息、信用承诺、履约践诺、行政处罚,以及荣誉表彰信息。
(二)第三方信用评价信息:包括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生成的信用评价信息。
(三)黑名单信息:包括各类法律、法规认定的黑名单信息;
(四)社会责任:包括志愿公益、就业支持、扶贫支持等行为,主要反映一个企业的社会担当。
四、直接判级
受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情况的,进行直接判级为C级:
(一)未履行信用承诺;
(二)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或被责令停产停业。
具有以下情况的,进行直接判级为D级:
(一)被列入各类黑名单
(二)企业法人近三年因行贿、受贿、涉嫌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受到刑事判决的;
(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或对社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五、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计分标准 | 参考依据 |
主体基本信息(300) | 企业/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 | 默认300分 | ||
信用承诺(100) | 企业开展主动承诺型承诺和行业自律型承诺的 | 加100分 | ||
履约践诺 | 信用承诺履约践诺信息 | 未履行承诺直接判定为C级 | ||
行政处罚(200) | 警告 | 每条减10分,最高减200分,最高不能超过A-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 |
罚款 | 每条减20分,最高减200分,最高不能超过A-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每条减50分,最高减200分,最高不能超过B | |||
责令停产停业 | 直接判定为C级 | |||
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 ||||
荣誉表彰(50) | 行政奖励(20分) | 每条加5分,最高加20分 | ||
红名单信息,包括国家及地方红名单信息(30分) | 地方红名单加10分,国家级红名单加20分,最高加30分 | |||
行政检查(50) | 部门行政检查结果 | 行政检查结果不合格一次扣5分,最高减50分。 | ||
第三方信用评价(300) | 信用评价(300) |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生成的信用评价等级 | AAA级:300分 AA级:250分 A级:200分 BBB级:150分 BB级:100分 B级:0分 CCC级以下:0分 无报告:0分 | |
黑名单 | 各类黑名单信息 | 各类法律、法规认定的黑名单信息 | 直接判定为D级 | |
社会责任(附加分30) | 志愿公益(10) | 开展志愿、公益活动 | 加10分 | |
就业支持(10) | 残疾人、退伍军人就业支持 | 加10分 | ||
扶贫支持(10) | 乡村扶贫支持 | 加10分 | ||
公众评价(附加分) |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主体通过新媒体接受社会公众评价 | 正面评价 | 好评率在80%以上,加10分 好评率在95%以上,加20分 | |
负面评价 | 差评达到100条以上,且差评率达到80%以上,减8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