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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凌源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09/01  |  来源:  |  专栏:本地动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凌源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意见于2021年9月6日前反馈我办,无意见的也请书面函告。联系电话:6823378 邮箱:lyfgjzcfgk@163.com.

 

附件:《凌源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凌源市信用办

202191


附件:

凌源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逐步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分析和综合计分,对市场主体进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政务事务中参考使用,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能。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三条 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是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有关部门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参考第三方机构信用评价,根据统一


的指标体系,对市场主体作出信用评价。

第四条 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坚持动态评价原则,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以公示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

第五条 由市发改局负责,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实现市场主体综合信用等级全覆盖。

第六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分析后自动赋分。根据不同的得分区间,将市场主体统一划分为三等六级:A+、A、A-、B、C、D六个信用等级。

A+级,一般指有很多良好信息;

A级,一般指有较多良好信息;

A-级,一般指无失信信息有良好信息;

B级,一般指无失信信息,有少量良好信息或有轻微失信信息,但良好信息分值大于等于失信信息分值;

C级,一般指有较多失信信息;

D级,一般指有大量失信信息或黑名单信息;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七条  由市信用办负责推动运维商开发“信用凌源微信小程序”,通过微信小程序二维码查询市场主体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市场主体将信用等级公示二维码张贴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其它市场主体和消费者通过扫描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二维码或直接查询即可查询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由市信用办负责将市场主体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公示,各有关部门单位通过查询可知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市场主体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公示,公众通过查询可知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第八条  由各乡镇街负责,协调本区域内的村和社区督促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张贴信用等级公示二维码。

第九条   由市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监督管理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二维码公示情况,对不按要求公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不同,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以上的市场主体,各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大幅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的市场主体,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正常监管。

第十三条 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D级的市场主体,各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三)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四)限制参与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五)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全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坚持依法实施信用监管。

第十六条 建立异议处理机制,认为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有误的,可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提交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经核实,确实有误的,由市信用办负责更正。

第十七条 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在满足最低公示期后,依法依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确保失信信息动态更新,准确反应市场主体实际信用状况,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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